广大辖区群众:
您好!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非庆云籍,尤其是从疫情较重、疫情发生地或与疫情较重地外来人员有密切接触及与疑似或确诊病人有接触史的,到我县务工、经商、居住的人员,要及时、主动向所在辖区派出所登记报告。
二、各用人单位、出租房屋主切实履行主动申报登记流动人口责任,用工单位落实对外来人员管理责任,掌握外来人员动态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对于不按要求进行申报和落实管理责任致使发生疫情事故的个人、出租房屋主及用工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企业或个人,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房屋出租主体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违反本办法,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发现隐瞒不报、未登记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利和义务监督或电话举报。
庆云县融媒体中心新媒体部
总监制:王洪亮
监制:高红星
编辑主任:马博
本文编辑:侯艳芳
合成编辑:李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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