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的概念最早由西方学者莱昂狄冀于1912年提出,他把公共服务的概念界定为,“任何因其与社会团结的实现与促进不可分割、而必须由政府来加 以规范和控制的活动,就是一项公共服务,只要它具有除非通过政府干预,否则 便不能得到保证的特征。”
虽然“公共服务”的概念在我国己经普遍使用,但对“公共服务”的界定,却有不同的见解。《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社会公共服务发展规划》中将公共服务定义为,由公共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一些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提供的满足全社会或某一类社会群体共同需要的服务,具有公众性、公用性和公益性。其范围不仅涵盖了所有的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也几乎涉及到所有的社会生活。马庆钮(2005)认为,“作为一项政府职能,公共服务含义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政府和非 政府公共组织以及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柏良泽(2008)总结了界定公共服务的三种方式:一是从物品的角度,即根据物品的特性来界定公共服务,认为公共服 务是基于提供公共物品的一种行为;二是从政府的角度,即根据政府的特性来界定公共服务,以政府服务为判定公共服务的重要标尺;三是从服务的角度,即根据服务的特性来界定,公共服务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的、非盈利性的服务。
100+100+100项目组发现,政府购买公共服的说法与合同外包、公共服务外包、公共服务社会化、公共服务民营化等概念等同使用。许多国家普遍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是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指的是政府通过与第三部门或者经营性企业单位以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来提供公共服务。
王浦劬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 通过直接拨款或者公开招标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最后根据择定者或者中标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来交付服务费用。
无论是国外学者所说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还是国内学者所研究的政府购买,虽然各自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其核心思想却是一致的,即政府购买是在公共服务领域打破政府垄断地位引入竞争机制,把市场管理手段、方法、技术与引入公共服务之中,将公共服务的提供与生产分开,政府依靠市场和非营利组织进行生产,通过购买的方式间接地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而政府的职责在于确定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数量、标准、选择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监督公共服务供给过程、评估公共服务产生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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