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年初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来,国家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疫一线。全国多省发布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如延长法定假日时间,延期复工,娱乐、经营场所关闭、商场停业等。
2020年2月2日福清市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福清市青年创业促进会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给予租户适当减免租金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联合呼吁书》旨在呼吁福清市各业主、房东、物业管理方,疫情当前,业主与经营者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房东身体力行,自担损失,免租支持经营者,在特殊时期共同度过难关。
对于福清两协会的联合呼吁,经营者希望房东可以对铺位的租金,予以减免,但房东是否减免不得而知。房东减免房租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房东不接受呼吁,作为经营者的承租人有无法律依据要求减免?对此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分析如下:
首先,承租者与出租者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对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调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肺炎疫情谁也不知道冠状病毒会从海鲜市场冒出来,既不能预知,也不能避免,而且病毒没有特效药,因此也不能克服,故这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属于不可抗力。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前述情势变更及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抗辩理由适用的前提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本次疫情中,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采取行政措施,要求关停娱乐、餐饮场所、商场等场所,租赁场地未能用于生产经营。对于该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在本次政府行政管控政策下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租赁物,承租方与出租房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履行上显失公平或目的无法实现,则承租方可依据前述抗辩理由相应主张租金免除或减少。
综上所述,两协会呼吁书针对的是否受疫情影响,致使无法正常经营,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之承租方,承租方主张免除或减少租金有法可依,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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