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西安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标准有新的调整
根据《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证城乡参保居民医保待遇得到及时落实,根据《西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市医保发〔2019〕71号)等文件精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兼顾门诊统筹,结合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医医院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要求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全额自付。
(二)就医结算流程
参保居民所患疾病经门诊主诊医师诊断符合住院病种目录规定,确需住院治疗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未成年人)、社保卡和住院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审核登记,再办理住院挂账手续。参保居民预交一定比例押金后住院治疗,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属个人负担部分,根据预交押金情况,多退少补;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三)结算标准
城乡居民住院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见下表:
(四)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五)恶性肿瘤放化疗
恶性肿瘤患者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连续放、化疗治疗的,只收取一次起付线,后续放、化疗时不再收取起付线。
(六)技术转诊
参保居民优先选择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就医需要可持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单,前往三级或三级特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起付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降低200元、三级特等定点医疗机构降低300元。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病情需要上转的参保患者,三级或三级特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的差额部分;康复期下转者,取消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
附:未调整前的西安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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