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来钱虽快,但承担的风险也很大。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吴某共同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违约金和利率相加超过24%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经陈某介绍,于2014年9月22日向李某、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出借款项20万元,并约定陈某及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及吴某共同向刘某出具的收条和借据载明已收到刘某20万元整,双方约定如连续两个月不足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逾期不还应按日付0.6%的违约金。李某及吴某还向刘某出具了抵押担保声明,约定向刘某借款用李某购买的某小区四套房产作为抵押,如不能按期还款,由某房地产公司垫付。前期李某及吴某每月按约定支付刘某利息,但自2016年10月开始拖欠利息,并拒绝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违约金。刘某无奈将借款人李某、吴某及担保人陈某、某房地产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本金和利息,并按约定支付“日付0.6%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款收条、借据及银行转账明细,可以认定其与李某、吴某之间形成借贷关系。李某、吴某应按照借款借据的约定偿还借款。根据借据中的约定“日付0.6%的违约金”,已经远远超出利息年利率24%,法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陈某及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方,应对案件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刘某与李某、吴某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陈某、定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本案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的合法借贷关系。根据借据借条约定的年利率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利率相加超过24%,其超出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