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0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吉人社联字〔2017〕105号文件精神,已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年度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根据吉政发〔2017〕36号文件精神,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养老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实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三、根据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文件精神,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共14个档次),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执行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当年1月至6月缴费基数上下限以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标准(含部分过渡地区实施标准,洮南市属于过渡地区)。2020年1月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实施自然年度缴费,同一年度缴费基数不发生变化。
信息来源:洮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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