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年12月16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现解读该政策内容如下:
一、降低起付标准
职工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统筹区外住院起付标准分别降低200元、300元、400元、600元,调整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统筹区外转1400元。对在统筹区外就诊的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检查治疗起付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000元。
特殊慢性病患者一个年度内在统筹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全年只扣除一次起付线;在统筹区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全年只扣除一次起付线。
二、提高报销比例
改分段报销比例为单一比例报销,在职职工政策内报销比例平均提高4%、退休人员平均提高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平均报销比例在职人员达到88%,退休人员90%。
调整前 调整后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
起付线—2万元 2万元—5万元 5万元—8万元 起付线—8万元
一级 84% 86% 88% 90%
二级 82% 84% 86% 88%
三级 80% 82% 84% 86%
退休职工支付比例%
一级 87% 89% 91% 92%
二级 85% 87% 89% 90%
三级 83% 85% 87% 88%
三、降低医用材料自付比例
原政策:1000元至3000元个人自付25%,3000元至5000元部分个人自付35%,5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45%。调整为:100元-1000元以内医用材料费用个人自付10%后进入统筹按比例支付,1000元(含)以上医用材料费用个人自付20%后进入统筹按比例支付。
四、提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由18万调整为22万元。
五、政策调整执行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牙克石市医疗保障局
监审:赵宗杰
编辑:戴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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