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计划棚户区改造21900户
天水市最新出台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实施棚户区改造
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
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
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有利于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棚户区改造不仅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于2020年1月2日,出台了《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指出,截止2018年底,我市已累计实施棚户区改造96213套(户),2019年实施改造16000户,2020年计划改造21900户。
天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1.统一规划,有序推进。结合全市棚户区改造需求,科学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改造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基础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缺乏、群众要求迫切的区域,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在政策、土地、资金、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
3.以人为本,依法推进。严格按照国家、省上和天水市制定的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开展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由市、县区政府组织实施,也可由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实施。
4.综合开发,节约土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实施。各县区和市本级平台公司要把棚户区改造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城中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谋划实施项目。
5.统筹兼顾,完善配套。棚户区改造要体现功能与生态环境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组织好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化、环保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改 造 目 标
截至2018年底
天水市已累计实施棚户区改造96213户
2019年实施改造16000户
2020年计划改造21900户
改造范围、方式、主体和建设标准
(一)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范围为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今后棚户区改造要重点攻坚老城区内脏乱差的区域,重点安排改造集中连片棚户区。
(二)改造方式
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实物安置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
(三)改造主体
1.责任主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
2.实施主体
(1)市、县(区)国有平台公司
(2)实力强、信誉好的省内外国有、民营企业
(3)市、县(区)国有平台公司和国有、民营企业为实施棚户区改造组建的项目公司
(四)建设标准
1.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其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且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社会保障需求。
2.套型标准。按照户型适用、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安全的要求,放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户型和面积限制。
3.配套设施。新建小区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配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完善配建道路、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力、电信与垃圾收集等市政公用设施和社区市场、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定规模的停车位及管理用房,搞好绿化美化,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4.绿色建筑。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执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地节能等规定,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技术,执行绿色建筑规范,运用绿色建材产品,创造节能、低碳、环保的宜居环境。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新建棚户区改造项目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20%。
5.工程质量。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确保棚户区改造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推 进 措 施
(一)货币化安置政策
各县区、市本级平台公司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和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及时调整完善货币化安置政策。商品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县区,尽快取消货币化安置的优惠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县区,可继续稳妥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二)土地供应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2.对列入年度计划任务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充分运用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在规划指标不突破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提高容积率。
3.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原则以出让方式供应。
4.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于3月1日前提出项目所在片区的规划方案和土地供应方案。
(三)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棚户区改造的政府资金投入。住建、财政和发改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征地补偿和安置房建设以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县区财政也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配合住建部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发行额度,共同做好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需求摸底、评估和申报工作。
2.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规定全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合理保护民间资本投资人的利益。
(四)征收补偿政策
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理制定安置补偿政策,严格遵循法定征收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合法、文明、阳光、环保征迁。
▍内容来源:天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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