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支持住房租赁企业盘活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用作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盘活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用作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主要包括专业住房租赁运营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住房租赁企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含“房屋租赁”业务,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出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不在支持范围之内。 《实施意见》对盘活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将社会闲置存量住房作为租赁住房。承租期限由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原则上承租时间不低于3年。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用于出租的,须拥有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网签合同+交房通知书;房屋为共有产权的,须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租赁的书面证明),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要求。 对于装修改造问题,《实施意见》提出,用作租赁的社会闲置存量住房,应满足居住安全、环保卫生等要求,毛坯房、水电气暖管线老化等影响居住的住房需装修改造。装修改造项目应保障结构性安全,水、电、气、暖以及消防设施等改造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改变原有房屋的空间布局结构,客厅、餐厅不得隔断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不得将原设计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 《实施意见》提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对纳入试点的装修改造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奖补资金发放,按照最高每平方米180元奖补。住房租赁企业,新增盘活闲置存量住房数量满50套(间)、总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可申报奖补资金。 《实施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须按照要求在服务平台做好房源信息发布。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须在服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首次租赁期限应不低于180天;并在服务平台负责维护和更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信息,实现与教育、公安、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共享。按间出租的租赁住房,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6平方米。
(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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