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迷糊姐加入的一个财务微信群有点热闹,讨论焦点在2019年12月28日公布在中国人大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上。
草案共11条,主要定义了城建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税收减免项目。可以说,和1985年开始实施的城建税暂行条例进行比较,属于基本框架平移和整体税负不变的情况。
此次,微信群讨论焦点在于最近火热的城建税草案出台城建税名称是否合适及基于名称改变后税率制定是否合理的问题上。
有人认为,从城建税一惯的定义,再结合现在公布的草案,两者对比下,城建税不再体现定义,说明其本质发生改变。
我们一起来看下变化:
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从条例上看,城建税定义为城市维护建设的专项资金,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与方向,是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是一种具有典型的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而在最新草案中,这一点已经被删除。整个草案看下来,完全找不到专款专用的字眼,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城建税本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既然已经不是原来的那个税,原来的名字继续使用又有何意义呢?难道仅仅是为了使用顺口吗?
有人认为,早在2016年,城建税已由我国预算统筹进行安排,已经不再具有转款专用特征,也就是说,从2016年开始,这个税其实就不再名副其实,所缴纳的税款和大税种一样,进入了预算统筹安排领域。
根据我国财政一般性要求,政府收入和税收都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特意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既然城建税也步入了这个行列,也就是说其性质已经发生根本改变。
说白了,它已经完全沦为对增值税和附加税的一种补充征收税率,既然如此,为何不直接将这个税种并入两者,综合衡量三者的关系,提高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率就好了,这个税种完全没有必要再存在。
还有人认为,如果按照前面假设继续往下推理,那么城建税的税率制定也失去了其意义。同原有暂行条例一样,城建税在草案中的规定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一般来说,城市规模越大,所需要投入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就会越多。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根据城镇规模不同,差别设置税率,较好地照顾了城市建设的不同需要,一旦城建资金纳入统筹预算中,势必和税率高低不直接相关,更多的在于政府的预算管理中,既然如此,那何不统一成一个税率呢?这样对大家都公平!
真的公平吗?我觉得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现在,我们来假设,按照现有多数企业使用7%的城建税率,统一成7%。
对于原先按照这一税率缴纳的企业由于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税率自然没有影响。对于位于县城、建制镇等企业,从之前的1%和5%上升到7%,却加大了其税收压力,按照我国现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大方针来说,不合理,也行不通。
城建税纳入了预算管理,在企业的税收收入中有一定的占比,按照这一占比,在不同城市中用于支出是有一定的配比差异的。城市规模越大,企业越多,收到的税款自然也越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也就越多,两者呈正相关关系。税率制定需要同城市发展相匹配,制定不同税率也需要层级体现。
再者,如果将城建税融入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提高两者税率。增值税是我国目前使用最广泛的税种,方方面面涉及到,消费税只在特定行业使用,范围远远小于增值税,那城建税比例如何在两者中进行有效地分配呢?是不是增值税和消费税有需要变更呢?这又是一项多大的工程呢?得耗费多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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