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文章《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什么?重要吗?》中,我们提到因为中国的严格监管体系以及再保险的存在,使得保险公司走到破产这一步是非常困难的。
但是,有的朋友也会问:“保险公司如果不买再保险,结果走到了资不抵债这一步,那应该怎么办呢?”,“虽然保险公司很难破产,但是万一发生呢?”
今天,知守君就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主要内容如下:
1.预防保险公司无力赔偿的几个制度;
2.保险公司资不抵债了,怎么办?
一.预防保险公司无力赔偿的几个制度
其实,我们关心的并不是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而是关心我们的保单是不是可以获得赔偿。
为了预防保险公司出现无力赔偿的情况,我国《保险法》针对保险公司做了很多制度上的约定,主要有:
1 保证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就是说,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到银保监会指定的银行,除了用于清偿债务以外,这笔钱平常是不能动用的。
万一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可以动用保证金的额度,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2 责任准备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等。
都是保险公司为了履行未来的赔偿责任,而在每一会计年度末提存的资金准备,保证能够随时准备履行保险责任。
3 公积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每年都要从净利润里面拿出一定比例存储起来,而不能将净利润全部花掉或者分红。
其目的在于积累资金,若保险公司出现亏损时,用以进行弥补,无亏损时,则用以增强其偿付能力,发展公司的经营,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
有的朋友肯定也会担心,虽然有这些资金储备,但是万一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够赔吗?如果不够怎么办?
二.保险公司资不抵债了,怎么办?
如果保险公司真的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股权转让,银保监会接管
由于我国的保险牌照非常难申请,对于现金流充分的公司具有非常强的吸引力,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时,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重组。
而且,这个时候保险保障基金通常也会参与,甚至主导。
那么,什么是保险保障基金呢?我国《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
所有保险公司都需要统一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被撤销、破产、重大危机、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用来救助保险公司。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要从公司当年的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保险保障基金,以支持整个保险行业的稳健运行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这个保险保障基金,是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并且是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
当银保监会要接管保险公司的时候,就会由保险保障基金收购保险公司的股权。
截至2019年7月,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已达到1386亿元,已有3个风险处置案例,分别是安邦保险、新华保险和中华联合保险。
1、离我们最近的案例,是安邦保险
安邦保险,曾经是我国保费收入排名第 3 的保险公司,成立于 2004 年,巅峰时期的总资产有 1.97 万亿。
因为原董事长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偿付能力不足。
1)2018年2月:原保监会宣布接管安邦;
2)2018年4月:保险保障基金向安邦增资了608亿,控股安邦;
3)2019年7月:重组成立了大家保险集团;
大家保险集团也发布了公告,依法接管安邦的股权、业务、资产和负债,消费者的所有保单效力不受影响。
2、除此之外:
2007年,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新华人寿,先后购买新华人寿股权,持股数约为4.6亿股,占新华人寿股权的38%,位居第一大股东。
2009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功成身退”。将把新华人寿38%的股权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在本次交易中盈利12.5亿元。
2009年5月,新疆兵团将其所持有的61%中华联合的股权交由保监会托管,保监会开始介入中华联合保险。
到了2011年12月,保监会宣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介入,并控股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持有约8.6亿股,持股比例为57.81%。
保险保障基金通常会在破产前对保险公司进行注资救助,在协助保险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后,基金会退出,并为保险公司引入新的经营股东。
这种处理方式,不会影响保单效力。
PS:
大家都担心小公司会不会破产,但是发生经营问题的这3家公司,都是“大公司”~
2 保险公司破产,保单转让
《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可见,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不过我国还没发生过在营业的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
那么,保险公司破产之后,我们的保单怎么办呢?
这就要分两种情况:
1、如果是人寿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破产倒闭,我们所购买的人寿保险有两个去处:
1)首先,可以转让给其他愿意接受进行兼并重组的公司;
2)其次,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接手,国家会指定某家保险公司接手,一般就是国资的非常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强制性接手。
这里的人寿保险,指的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包括:年金保险(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
而且,保险保障基金会给接盘侠做出补偿,《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比如:有一天某家保险公司倒闭了,留下了价值1000万的人寿保单,保监会指定中国人寿来接盘,最多补偿给中国人寿900万;
如果这个客户是机构,也就是买的团险,那最高只会给到中国人寿800万的补偿;
其余的部分,需要接盘侠自己吃一点亏,对消费者没有任何影响。
所以,如果有代理人说:“投保小公司的人寿保险,万一这个公司破产,虽然有保单转移,但持有保单的客户,仍然会受到损失,最高损失高达20%。” ,你就可以绕道走了。
2、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保险公司依法申请破产,健康险、意外险保单,如有其它保险公司接收,不需要解约;
如果没有其他保险公司接收,则自动按照现金价值解约,无法清偿部分由保险保障基金支付。
1)损失5万元以下的,保险保障基金全额给付;
2)5万元以上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90%给付。
长期重疾险不在无条件强制转移的范畴之内,这一点的确不太合适。
相信以后《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再修订的话,会把长期重疾险纳入强制转让范围内,会越来越精细化,更加具有保护的功能。
三.写在最后
面对大家都担心的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我们国家在制度上有偿付能力监管的“偿二代制度”;除此以外,还有保证金制度、责任准备金制度、公积金制度。
而再保险和保险保障基金,也为保险公司的提供了强有力的兜底保障。
这些完备的监管和救助机制,对于市场占比、注册资本、知名度或高或低的公司,都是一视同仁的。
所以,真的不用担心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保险合同条款如何约定,才是最终能否理赔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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