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教育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政府采购等方面的自主权,明确2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耗材,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购买。
《通知》强调,要切实履行好高校、科研院所主体责任。各高校、科研院所要高度重视并迅速采取行动,从切实可操作的角度,细化中央和省级部署的各项科研经费管理“放管服”改革重要措施,明确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自主管理使用单位科研项目资金;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简化审批环节,修改完善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打通政策落实的“堵点”和“最后一公里”。
在政府采购方面,《通知》明确,该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自2020年起将提高至200万元。各高校、科研院所购置限额标准以下的仪器设备、耗材,按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自行购买,对限额标准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零部件、家具、标本、软件等货物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由单位自行选择政府采购方式。
此外,《通知》还对简化资产配置程序,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报账资料,放宽科研项目中公务卡结算要求等作了细化规定。其中提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资产配置事项,由各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本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财力状况和绩效目标等,按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自行审批,不需报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备案。科研项目中的临时聘用人员、大学生、研究生、外籍专家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作者:马金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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