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划来津落户的人越来越多,各种落户问题也层出不穷!
本期,小编给大家带来一些积分落户、海河英才计划之外,其他方式落户情况的指南,希望对正在落户中的你有所帮助!
01
外省市夫妻投靠
外省市户籍公民与我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满3年,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5、房屋产权证明;
6、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7、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外省市户籍公民与我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后我市户籍公民死亡,自登记结婚之日起满3年,且外省市户籍公民未再婚、仍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者已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
提供本人《天津市居住证》、个人未再婚承诺书,以及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2、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应当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排除。
02
外省市离婚(丧偶)人员再婚
投靠我市户籍人员落户
外省市户籍公民与我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满3年,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5、房屋产权证明;
6、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7、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外省市户籍公民与我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后我市户籍公民死亡,自登记结婚之日起满3年,且外省市户籍公民未再婚、仍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者已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
提供本人《天津市居住证》、个人未再婚承诺书,以及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2、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应当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排除。
03
外省市投靠子女
外省市户籍公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在我市取得居住证满3年,子女均为我市居民户口,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全部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4、《天津市居住证》;
5、能够证明申请人全部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个人档案、《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申请落户人员子女中有符合国家规定家属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或者已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不受子女户口均在我市的限制。提供《军官证》或者《出国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2、符合投靠子女落户条件的,既可以向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也可以向子女一方户籍所在地申报。
3、外省市投靠子女落户可单独办理,不要求夫妻同时申报。
04
外省市子女投靠父母登记户口
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子女已随父或母在外省市落户,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申请其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投靠父(母)在我市落户。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1、《户口迁移申请书》;
2、父母双方及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
3、《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4、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
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无法提供《结婚证》的,投母落户需要提供非婚生育声明,投父落户的还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涉及从生父母一方投靠另一方来津的,生父母应当同时到场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公证书;
5、落户地《房本》或《产权证》及《共有权证》原件;
6、落户地房主、户主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意落户声明,以及迁移人与房主、户主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底档、出生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职工履历表等)。
05
外省市子女投靠继父(母)登记户口
外省市户籍人员离婚(丧偶)后与我市户籍人员再婚人员再婚满3年,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申请其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投靠继父(母)在我市落户。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1、《户口迁移申请书》;
2、父母双方及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
3、《结婚证》原件;
4、《离婚证》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5、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6、落户地《房本》或《产权证》及《共有权证》原件;
7、落户地房主、户主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意落户声明,以及迁移人与房主、户主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底档、出生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职工履历表等)。
06
外省市投靠养父(母)
我市户籍公民收养子女,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在我市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被收养人已在外省市办理户口登记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经我市公安机关DNA打拐比对排除后,可以向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5、我市刑侦部门出具的DNA打拐比对鉴定材料;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07
本市院校户籍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
生在津落户(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具有本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户口系本市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可以申请在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
办理落户材料时,须本人及房主、户主到拟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材料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1、迁移人《集体户口页》原件;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毕业证》原件;
4、落户地《房本》或《产权证》及《共有权证》原件;
5、迁移人非房主、户主的,提供房主、户主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意落户声明,以及迁移人与房主、户主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档案、出生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职工履历表等。)
08
本市院校户籍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在津落户(不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具有本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户口系本市院校学生集体户口;
情况一:
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在津落户的,申请人可到拟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材料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1、迁移人《集体户口页》原件;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毕业证》原件;
4、《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如需落户至所在单位集体户口,需要开具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由单位集体户口负责人办理;如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坐落地所在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情况二:
在津租房居住超过6个月的,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至居住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1、迁移人《集体户口页》原件;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毕业证》原件;
4、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天津市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情况三:
在津无工作、无住房、无租房但有在津落户意愿的,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及《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户口在学校)》,经审核批准后,统一落户至北方人才。
09
市内搬迁立户
居民原户口为本市户口,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立户的,向拟落户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移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1、迁移人《居民户口薄》或《集体户口页》原件;
2、房主及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落户地《房本》或《产权证》及《共有权证》原件;
4、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第二代居民《居民身份证》的可免提交;)
5、迁移人非房主的,提交《房主、户口同意落户声明》,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底档、出生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职工履历表等);
6、房主无法到场办理的,还需提交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7、对户内成员中“非直系亲属”或“非亲属”,整户由原址迁移至新址落户的,需要房主、户主提交同意落户声明;
8、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到场提出同意落户书面申请。
10
返籍回津落户
因上学、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等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的原我市户籍人员,在津具有本人或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已返回我市居住生活,可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申请人向拟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经分局审核后办理,提交:
1、《户口迁移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
3、《天津市居住证》;
4、落户地《房本》或《产权证》及《共有权证》原件;
5、迁移人非房主、户主的,提交房主、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意落户声明,以及迁移人与房主、户主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证实的免予提交)
6、申请人户口由我市迁出的记录(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
7、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并提供确定合法抚养权的发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对比。
11
持证未落恢复户口
因个人原因将户口迁出,未在迁入地落户,或迁移证丢失的,经查符合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的,需要本人亲自办理。经审批后办理。提交: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持证未落户的原因;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户口迁移证》或《移居证》原件;
4、原迁出户口依据(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移出登记页》复印件(需加盖派出所档案室印章),如在原户口本或人口信息系统中能查询到原迁出记录的,无须申请人提供);
5、原迁出地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登记卡片复印件(需加盖派出所档案室印章);
6、落户地《房本》或《产权证》及《共有权证》原件;
7、落户地房主、户主填写《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房主、户主《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
9、落户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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