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邱星新 何奎
28日,记者从江门台山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包工头林某在施工期间为避免船只因风浪过大受损,停工驾驶船只避险发生沉船事故而溺亡,林某的妻子及其三子女将发包人钟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42万多元。江门台山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究竟为何不支持死者家属的赔偿诉请呢?
被告钟某在江门台山市赤溪镇一个小岛上有一座房屋需要修缮,于是将修缮工程发包给了林某。林某承包后聘请了几位工人,并于2018年10月27日开始带着工人驾船前往岛上施工,两天后,因为台风影响而停工回家。2018年11月2日,林某等三人再次驾船上岛施工。当天17时许,因海面风浪较大,林某为避免停放在码头的船只受损,停下手头工作前往驾驶船只避险,其间船只不幸翻转并沉没,导致林某跌落大海溺水死亡。
台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钟某与林某是承揽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仅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承揽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是农村低层房屋修缮作业,依照法律和生产习惯不需要相关施工资质;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事发当天承揽人林某是受定作人钟某指示前往施工的;同时,此次事故发生在林某等人停工后前往驾驶船只避险的过程中,而不是在林某完成承揽工作的过程中,因此,定作人钟某对本案损害结果的产生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的情形,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台山法院判决后,林某家属不服上诉至江门中院,江门中院经审理认可台山法院处理结果,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理
同样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归责原则完全不同,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揽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都要把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摆在第一位,因为一旦不幸发生意外,不仅给自己及家人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更有可能得不到任何经济赔偿,需要独力承担沉重的损失。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杨逸芸
审签 | 吴瑕
实习生 | 区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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