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经四次调整:回顾《农村土地管理法》的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1988年、1998年和2004年、2019年四次修改。
第一次修正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1988年4月12日,《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3月4日《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明确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并明确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新法三大变化:事关农民切实利益!
(1)土地征收三大调整:打补丁、重保障、完善土地征收
1.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清楚的界定了6类公共利益的情况。
2. 新法完善了保障体系: 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外,新增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
3. 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必要时还要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召开听证会,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2)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1. 原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上开展非农建设之前,必须先征地将其转为国有土地,否则不能进行交易。
2.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这个新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将大幅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入。
三、宅基地改革:盘活、自愿有偿退出
1. 新法明确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2. 同时明确,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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