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界首市人民法院以(2019)皖1225行初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界首市人民政府颍南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位于界首市颍南街道太和社区房屋的行为违法。
据原告赵心恒诉称,其系界首市颍南街道太和社区居民,其位于颍南卫民街××4户的房屋属于政府拆迁范围。拆迁工作一开始,赵心恒即于2018年11月3日、11月12日两次致电社区书记并发送手机短信,同时向拆迁工作组邮寄附有其身份证复印件的信函,明确表示其不授权他人代为处理拆迁事宜,要求拆迁问题须与其联系。
2018年12月17日,赵心恒的妹妹赵晓侠向界首市颍南街道办事处出具承诺书,承诺其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等涉及征地拆迁安置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资料有伪造、虚假等违法情况,其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后赵晓侠代赵心恒与界首市颍南街道办事处签订了0001473号《界首市颍南福通、太和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签订后,涉案房屋被界首市颍南街道办事处拆除。
后赵心恒以赵晓侠在未得到其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代其签订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被告界首市颍南街道办事处依据无效协议对涉案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诉讼。
2019年12月18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和原告妹妹就原告所有的房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即对被告房屋实施拆除,无法律依据,其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故判决如下:确认被告界首市人民政府颍南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位于界首市颍南街道太和社区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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