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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8】3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常务会议纪要、办公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并未公开发布,亦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公告均系针对特定项目制定,不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因此上述文件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1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21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晓青,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梁庆民,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邵国强,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杨晓青因诉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桦南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佳木斯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行终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李盛烨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晓青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该项目并不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因此桦南县政府作出的相关征收决定公告、常务会议纪要、办公会议纪要、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均不合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2014年10月22日桦南县政府作出桦政征决2014第1号征收决定,杨晓青在征收范围内有住宅及无照房屋,桦南县政府与杨晓青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5年4月2日,桦南县智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桦智联房评字【2015】021号房地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上并没有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签字,违反了上述办法的强制性规定。桦南县政府未尽审查义务,根据该评估报告作出桦政征补【2015】03号桦南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佳木斯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华南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应一并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补偿决定及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杨晓青主张桦南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公告、常务会议纪要、办公会议纪要、征收补偿方案及其征求意见公告均不合法,应对上述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征收决定是独立的行政行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桦南县政府房屋补偿决定及佳木斯市政府复议决定,故征收决定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8】3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本案中,常务会议纪要、办公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并未公开发布,亦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公告均系针对特定项目即桦南县东环景苑项目制定,不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因此上述文件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杨晓青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晓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杨晓青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默
书记员 战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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