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8日早晨,高速交警秦皇岛大队在秦皇岛北口开展酒驾查处行动,民警在检查郝某某驾驶的冀C37E**小型越野客车时,发现郝某某存在酒后驾车的行为,经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郝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郝某某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的检测结果存在异议,执勤民警立即带领郝某某前往公安医院对其进行血液酒精检测鉴定,并保留了备份血样。
经过公安医院检测鉴定,郝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64.28mg/ml,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九条:体内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论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论为准。执勤民警依法对郝某某开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处理通知书,罚款1000元,一次性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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