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3日上午,莒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等五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主犯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其村党支部书记的便利,伙同其他被告人利用家族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行业内或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共同或单独强拿硬要,随意殴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各被告人犯罪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恶势力。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莒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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