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经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7月底,被告人张某某租用一门面,开设电子赌博机室,室内放置打鱼机1台和双响狮王连线机1组,按每天200元的报酬雇佣刘某某负责收付钱并给赌博机上下分。2019年8月11日晚,民警在该电子赌博机室内抓获涉赌人员4人,收缴打鱼机1台和双响狮王连线机1组。经公安机关认定,收缴的打鱼机和双响狮王连线机都具有赌博功能;打鱼机共8个台位,可同时供8人进行赌博;双响狮王连线机共8个台位,其中7个台位能正常操作,可同时供7人进行赌博。据张某某供述,在其经营期间,不仅没有赚到钱,还亏了1000余元。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应按《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15台具有赌博机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否实际盈利不影响对定罪的认定。(通讯员 夏帆 常磊 记者 陈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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