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在“房住不炒”和“租售并举”等国家级政策的扶持下,我国的住房租赁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租赁住房也成为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初入职场的大学生等城市新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和选择。
但是,现阶段的住房租赁市场却面临着相当多的问题,尤其以房屋租赁中介/企业违规发布网络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违规问题较为突出,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亟待相关部门进行更进一步的监管。
为此,自今年6月以来,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整治住房租赁机构乱象的工作,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而为了巩固整治成果,并将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网信办在12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而且ICCRA也发现,相较于以往的行业监管办法和意见,本次意见具有以下几大亮点。
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行业信息化时代指日可待
此次《意见》要求,各个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于2020年底前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同时,该平台需要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和租约网签备案等功能。除此之外,各地还需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租赁房源数据库,加强市场监测,逐步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综合治理等系统对接。
我们可以发现,此次《意见》对于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方面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制和清晰的平台功能范围。所以,我们有理由期待,各地政府将会在即将到来的新一年中快速的推进平台建设的工作,这不仅将自上而下的对房租赁市场进行约束,也让我们逐步迈进了房屋租赁行业的信息化时代。
贯彻落实管理备案制度,“二房东”运营机构严格登记
《意见》表示,对于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中,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即一般所认为的采取“二房东”经营模式的机构类运营商,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
对于进行“二房东”模式运营的机构运营商进行严格登记和监管,除了是对管理备案制度的贯彻落实之外,还在很大程度上从监管层面杜绝了高收低租、违规租金贷等具有较大风险的经营方式,这或许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二房东”运营商“暴雷潮”的再次上演。
“租金贷”合法性受认可,使用方式需合规
对于目前行业中普遍存在“二房东”式机构运营商来说,由于没有重资产产权的倚仗,在没有产权抵押的情况下,通常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同时,这些机构运营商往往背负着巨大的总部成本(如IT系统开发及维护成本等),在缺乏大规模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无法快速扩张,无法摊薄成本,继而盈利水平不甚理想,恶性循环。所以,很多类似运营企业被迫选择“租金贷”模式来快速获得资金,但是如果“租金贷”使用过度,甚至产生依赖,就会产生很大的资金链风险和隐患,一旦出现危机,那么将会给企业本身、租客和政府机构都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为此,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并严格要求住房租赁企业的租金收入中“租金贷”的金额比例不得超过30%,且现阶段超过的比例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规定额度。
该项内容虽然对于“租金贷”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和管控,但是也通过监管约束保证了“租金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为相关企业保留了使用“租金贷”的可能性的同时,从根本上杜绝了由“租金贷”危机所造成的不良连锁反应。
ICCRA相信,《意见》的出台是每一个勤勤恳恳的公寓人都喜闻乐见的事情,这也绝非是限制了行业自由发展的趋势,而是寻求从各方面着手努力,以避免行业因为野蛮生长而产生的隐患。更加重要的是,有了多个政府机构的严格约束与政策背书,消费者对于行业重拾信心的一天便也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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