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废污染防治上,国家拟修法要求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完善部门防治责任和监督管理制度。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召开。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指出,有的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增强地方合作,建立协同机制,加强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提高转移效率。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三是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移出地的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四是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与此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完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和监督管理制度。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二是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四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责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对生产淘汰的设备、将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等违法行为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二是对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行政拘留的处罚。三是将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修改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四是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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