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申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的通知
根据《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民〔2011〕76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6号)文件精神,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每人每月发给4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一、适用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
1.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
2.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3.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注:1960年12月31前出生的均可申报。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申报流程及所需提供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伍证丢失的需提供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保存单位公章)、小二寸照片4张、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结算账号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相关表格,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2、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委会初审、乡(镇)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认定表、信息采集表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其他特殊事项无法认定的,可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立案调查,结案后经纪检监察部门审理后作出结论。
办理截止日期:2020年1月24日
咨询电话:8286030
2019年12月17日
来源:清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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