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安徽纪检监察消息,12月18日下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投资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张春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春雷在2010年至2016年担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贷款业务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3.7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春雷利用担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春雷具有索贿情节,主动投案自首,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春雷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编辑 贾聪聪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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