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几十万元的定金,却迟迟不发货,一晃七八年过去了,这笔定金还要得回来吗?对方公司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始终赖账,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官司总算赢了。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资深律师、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文雯律师的说法。
案情简介
2011年,某机械公司欲采购一批生产型设备,与广州一家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后,机械公司依约支付了定金,中途基于多重原因,广州公司不仅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出货单等手续,更没有发货。
一晃七年过去,中途,机械公司虽然单方联系过广州公司希望能协商处理,怎奈广州公司一拖再拖,后来直接以“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交货和退还预付款,再后来索性电话也拒接了。期间,两公司授权的购销代表相继离职,曾经联系沟通的证据荡然无存。
生意本不好做,七八年了,货没收到,可能还面临过诉讼时效已过(胜诉权丧失),几十万元定金要不回的风险,机械公司老板为此苦不堪言。
律师看法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文雯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不应当受三年诉讼时效约束。《设备采购合同》是两公司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约的主体适格,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有效,对两公司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依约履行。虽然案涉产品久未交付,也仅仅是让合同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既未履行更未解除)。
杨文雯律师认为本案中已经支付的定金能否得到返还,关键就在于此合同能否被解除。
而本案合同能否解除,能否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定金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首先,《合同法》没有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明显缺乏依据;申请人系基于合同解除而申请退还定金,合同解除属于形成权,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机械公司虽多次催告,广州公司作为交货方并未在相对合理的期限内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既未履行相应的发货通知义务,更未发货),而案涉合同并没有约定有效期,为了避免此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可以立即申请撤销。
再次,案涉合同(尤其附件)对于标的设备约定非常细致,由于科技化进程加快,即便广州公司还能继续履约,距最初签订合同已时隔多年,这期间无论是科技含量还是产品本身都已经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产品零部件也早已提档升级,如果继续履行标的本身势必远不能适应并达到现阶段生产经营目的,订立合同之初衷(目的)已无法实现。
庭审过程中,广州公司的代理律师针对诉讼时效问题作了大量抗辩,后经法院裁决:机械公司基于涉案《设备采购合同》解除的前提下要求返还定金,涉案《设备采购合同》经开庭审理后才得以解除,故并未丧失胜诉权,因此,对于广州公司提出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至此,请求返还八年前缴纳定金的申请,得到全部支持。
律师介绍
杨文雯律师系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委会委员、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家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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