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起诉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怡口莲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经法院一审判定,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原告吉百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表示,吉百利公司是世界知名的糖果公司,“怡口蓮”品牌是糖果领域的世界性知名品牌,而且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在中国范围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被告使用“怡口莲”这一商标生产、销售、宣传巧滋脆夹心米果,“怡口莲”和““怡口蓮”有极高的相似度,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认错。
目前,怡口莲公司的行为已经被法院认定为侵权,“怡口莲”商标也被宣告无效。而且被告将“怡口莲”作为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也有蹭吉百利公司热度的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
吉百利公司还称,怡口莲公司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的装潢与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莲莲巧克力夹心太妃糖”产品的装潢亦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该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吉百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怡口莲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面对吉百利公司的控诉,被告怡口莲公司表示,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使用的“米果”与吉百利公司商标使用的“糖果”不属于类似商品,怡口莲公司未与吉百利公司商标进行傍靠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损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权益。
怡口莲公司始终不认为自己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最终法院还是认定怡口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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