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每周一期的普法时间在《家事微课堂》开始之前先公布上期有奖问答答案夫妻公司的债权不能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你答对了吗?
双十二刚过你是不是像春姐姐一样开始吃土了?这个时候真希望自己财务自由呀!
不过
话说回来有钱人的世界咱真的不懂比如下面这个——
本期案例
李男为A企业的老板,有过两段婚姻。与前任妻子于2013年2月离婚,两人育有李女1。李男在离婚时,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其分得房屋一套,汽车一辆,股票、现金若干。同年9月,李男与现任妻子钦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女2。2015年8月李男因病去世,尚有兄弟姐妹3个在世。
李男遗嘱
李男去世前曾留下亲笔遗嘱,自书其财产有两部分:
1.理财性现金资产约1000万元;2.三处房产。
对于财产处理,其分配如下:
1.在上海再购买约650万价格的房产,永久不得出售,只传承下一代;
2.现有三套房产可出售,不出售则收租金;
3.剩余350万资金及房产出售款项(约400万)和650万房屋,合计资产约1400万,成立“李男家族基金会”;
4.钦某、李女2每月领取生活费1万元整 (现房租金5000元,再领现金5000元),所有医疗费全部报销,买房之前的房租全额领取;李女2国内学费全报;
5.李男基金会管理由钦某与三兄妹共同负责;
6.钦某、李男三兄妹作为基金管理人,每年各领取管理费1万元;
7.妻女、三兄妹医疗费自费部分报销一半;
8.新购650万房产,钦某、李女1、李女2均有权居住,但不居住者,不能向居住者收取租金。
看完这份遗嘱头瞬间变大了这份遗产分配方案好复杂啊春姐姐赶脚智商都有点不够用了
李男的继承者们
估计也没整明白这不最终还是闹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
因李男名下财产与自己遗嘱所述存在差异,其在过世时与过世后,名下财产又发生较大变动,同时在写遗嘱前,没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导致对部分资产处分无效。
经法院多次对财产组织核对、并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确认应计入李男名下的财产价值为415万余元。其中遗嘱中未涉及的汽车价值约15万元,应按法定继承。剩余400余万元应计入信托财产范畴,由李男三兄妹作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这就尴尬了
遗嘱中说财产有1000万现金和3处房产而法院调查的结果只有415万这出入着实不小啊
一审判决后李女1、钦某及李女2均提起上诉她们分别阐述了自己的主张让我们一起看一下
壹
- 各方观点 -李女1
同意一审中对李男个人财产应按遗嘱信托处分;
但不同意对李男婚前财产及遗产范围的认定,并认为钦某不是遗嘱信托中所称“下一代”,不应享有信托权益。同时认为“永久不得出售”仅是被继承人的一个愿望,实际无法实现,应分割应用于购买新房屋的650万元给两个女儿。
贰
- 各方观点 -钦某及李女2
同意一审对李男婚前财产及遗产范围的认定,但不同意对遗产的处理方式,认为李男设立基金会的意愿无法实现,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遗产。
主张:
1.将遗嘱作为信托的理解背离了李男的真实意愿。李男在遗嘱中想要成立的是一个基金会,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基金会不但是非营利机构,且只能是以社会公益目的方能设立,故李男的意愿无法实现;
2.李男在本案中的遗产全为现金遗产,不存在物权登记基础,若按判决转移给李男三兄妹所有,分别管理记账无法做到,一旦出现因李男三兄妹去世发生继承、李男三兄妹债权人追索、法院执行等外部因素干扰信托财产正常运转的事件,导致李男继承人权益受损的可能性高;
3.李男三兄妹均年事已高,无投资、理财相关经历,无精力也无能力保证李男遗产保值、增值,且李男三兄妹依遗嘱对遗产亦享有利益,不适合担任“管理人”;
4.钦某、李女2对李男遗嘱中所列钦某、李女2应获权利如何保障、能否保障一无所知,判决无法保证被继承人李男的临终本意能得到贯彻;
5.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李男的财产已经没有650万之多,因此遗嘱实际无法执行,不能成立信托。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在被继承人李男的遗嘱是否成立信托的问题上,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1.关于对行为人实施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作解释,不能单纯拘泥于行为人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有关文本相关条款、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和目的、生活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判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一审法院针对遗嘱的具体内容,分析了其所产生的相应法律效力,进而认为该遗嘱中的财产内容符合信托法律特征,并就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和信托法的规定进行了认定,符合法律对无相对人意思表示行为解释的规范要求;
2.尽管涉案遗嘱中部分文字表述不尽严谨与规范,但一审法院通过对涉案遗嘱通篇内容的把握与解释,将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的财产安排定性为信托,符合该遗嘱的整体意思与实质内容;
3.在对涉案遗嘱内容解释为信托的基础上,一审法院依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李男设立信托之目的、形式、内容等对涉案遗嘱作了详尽分析,进一步认定涉案遗嘱为有效信托文件,本院认为于法有据,予以认同;
4.李男以遗嘱形式设立信托,信托委托人系李男,根据涉案遗嘱内容及所涉本案当事人的各自意愿,确定李男三兄妹为信托受托人,并无不当;
5.钦某、李女2对李男三兄妹年龄及理财能力等提出的质疑观点,均属于两人就信托设立后对信托运作的担忧,然而这些主观担忧,既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影响基于涉案遗嘱所成立之信托的效力。
说了半天李女1、钦某及李女2
都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原因就在于4个字遗嘱信托
那么
啥是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和普通遗嘱有啥不同?赶脚有些烧脑咱还是有请本期嘉宾律师来解答吧!
本期嘉宾
郭晓杰
嘉宾律师介绍
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吉林省金融证券保险
律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吉林省优秀律师
长春市优秀巾帼律师
吉林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长春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擅长金融、股权并购及收购、合资谈判业务
电话:13159759050
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就是委托人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1
【律师分析】
本期案例中李男的遗产为合法财产,从遗嘱的内容来看,李男表达的意思是不对遗产进行分割,而是要将遗产作为一个整体,命名为“李男家族基金会”。这说明被继承人李男的目的是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
李男还指定了部分财产的用途,指定了受益人,以及钦某、李男三兄妹为管理人,管理方式为共同负责管理,明确了管理人的报酬。这些都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
要点:保证其继承人以及其直系后代能够获得稳定收益,这是信托制度的最主要功能之一。
2
【律师提示】
民事信托的受托人不一定是信托公司,也可以是委托人信任的亲朋好友、律师事务所等,所托资产也没有硬性的要求。
要点:对于希望能将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进行隔离、为子女家人提供保障并实现财富传承的企业家来说,民事信托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3
【法律条文】
《信托法》
第2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8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第13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要点: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虽然今天的案例比较烧脑
但也真的令人大开眼界
原来身后的财产
除了分给继承人
还能以信托的形式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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