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信达”)发布公告称,有关该公司子公司信达投资等与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决定再审。这也意味着该案或将迎来转机,此前的二审中,信达投资曾被判决承担10亿元违约金。
此前,中国信达子公司信达投资等与一家名为庄胜的房地产公司因不良资产的处置产生纠纷。
2017年4月17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发《信达处置北京黄金地块“烂尾楼” 陷合同纠纷被判赔10亿违约金》的报道,披露了信达投资与庄胜房地产公司之间纠纷的细节。
信达投资等公司与庄胜房地产公司的纠纷缘于不良资产的处置。中国信达北京分公司为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人,在庄胜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后,中国信达意对其进行债务重组,关联公司信达投资介入。2009年,三方约定,合作开发庄胜公司位于北京“黄金”地段的宣武门约7万余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
为了开发该地块,信达投资先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信达置业。不过根据和庄胜公司的约定,信达投资要保证庄胜在项目公司信达置业有权参股20%。两三年下来,由于庄胜是外商独资企业等种种原因,未能完成对信达置业的入股工商登记。2012年11月,信达投资将其持有的信达置业100%的股份,以13.6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中信国安集团。
于是,庄胜公司将信达投资、信达北分、信达置业等公司告上法庭,但是信达置业同时也提出了反诉,要求庄胜公司开具27亿元的发票,并办理目标地块资料的移交。
2014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庄胜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信达置业的反诉。根据信达发布的公告,庄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改判决定,认为信达投资构成违约,需要支付10亿元的违约金,并且解除之前的合同,庄胜公司返还信达的投资27亿元。
最高院二审判决后, 信达投资、信达置业及信达北京分公司一致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并于2017年4月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交再审申请。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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