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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热点,当前数据利用与保护存在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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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成立大会暨第二届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在上海举行。围绕数据经济与个人信息立法的相关问题,来自高校、政府、法院和企业的专家学者展开了探讨。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认为,万物互联的泛网络时代,人、物、组织的行为轨迹以数字化的形式记录下来,从而形成了数据。当数据作为基础性资源在经济活动中生产、流通和利用,数据驱动意味着新的经济形态。

“未来,我们穿的每件衣服可能都装上传感器收集信息,”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负责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如果没有互信,对数据失去安全感,我们可能被挡在数字墙外。”

如何平衡数据经济的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高富平认为,数据驱动需要促进数据利用的治理结构和法律制度,建立起基于数据产权的数据社会化利用秩序。

周汉华表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将会是未来的热点。而目前个人信息保护与产业发展存在一定的失衡,建议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其核心就在于能否使个人信息保护强制性要求内化为被管理者的主动行为。

数据开发利用与保护,失衡的可能性更大

“不管你现在做什么行业,未来都是数据生意。”几年前,《必然》《失控》的作者凯文·凯利曾如此断言。

随着5G、物联网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经济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价值。高富平认为人类正在走向数据驱动的社会,这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升级迭代和普及应用的结果。

“网络化导致数据化,而数据资源的利用自然导致数据驱动。”高富平称,“数据驱动对于国家而言意味着新的经济形态,即以数据作为新型资源的生产、流通和利用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南都记者注意到,上个月落下帷幕的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首次在公开场合提出数据可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高富平指出这将使数据资本化迈出坚实的一步,因为数据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列入会计目录、评估资产价值、投资转让、融资贷款等。

大数据的价值不可否认,但因为技术发展而引发的数据滥用、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12月5日,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在京发布《2019个人信息安全年度报告》。报告显示,95%的受访者表示曾遭遇个人信息泄露,超半数称在注册App后收到骚扰或推销电话。

“随着大数据的价值凸显,被管理者利用大数据的激励越来越大。但是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因为各种原因难以形成充分激励。”长期专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周汉华关注到,当下数据开发利用与数据保护之间面临的失衡问题。

在他看来,失衡的可能性更大。因为企业缺乏保护个人信息的充分激励,需要通过外部规制达到监管要求。当两者达到平衡,则可实现双赢,但如果缺乏监管或监管要求普遍不被遵守,或是监管过于严格,限制了大数据开发利用,甚至出现监管游移不定,忽左忽右的情况,那么失衡将成为一种常态。

建立基于数据产权的数据社会化利用秩序

如何破解数据经济发展与隐私保护的难题?

“大数据时代,必须承认数据主体拥有控制自己信息的权利。只有超出单维监管视角的多元治理体系,才能保证实现个人数据保护与信息自由流动的平衡。”周汉华说。

他建议,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其中一个核心就在于,能否使个人信息保护强制性要求内化为被管理者的主动行动。为此,企业应搭建有效的组织架构,包括自上而下确立用户信息至上的基本价值观,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企业的安全管理范畴,从业务流程设计开始就嵌入隐私保护理念等。

高富平认为,应建立基于数据产权的数据社会化利用秩序,即为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市场化利用构建产权和数据治理制度框架。

南都记者注意到,论坛当天,华东政法大学宣布成立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旨在对数据驱动时代的法律和政策需求进行系统、前瞻性的研究,培养网络数据法律人才。同时该研究院还联合产业界、学界等相关单位共同发起成立“数据驱动中国”法律共同体,并在会上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倡议书(讨论稿)。

倡议书共有六条建议,包括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出发,构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基础和制度体系;制定反映大数据时代特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倡议书认为,个人信息原则上是可以为社会利用的资源,但是涉个人隐私和自主利益,甚至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必须加以规范。此外倡议书建议,宜采用“负面清单+使用者自主风险管理”保护规则。

据南都记者了解,所谓负面清单是指,即明示须要征得个人同意的具体情形(数据类型和使用场景、目的等),给个人信息使用者以明确的行为指引(未经同意即侵权)。

倡议书还指出,为不妨碍个人信息流通和利用以及大数据应用,亟待区分唯一关联个人的身份信息与其他可识别个人信息,建立不同的使用规范。同时建议,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建立去除直接识别符之后的个人信息可流通规则,并明确个人信息流通利用者的责任等。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见习记者黄莉玲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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