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有严格的会见程序,通常情况只有办案机关和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但法院作为公权利的代表,履行的也是司法职能,去会见完全没有问题,但是需要完整的手续。
01如果审理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没有关联,可以会见
如果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方当事人处以刑事拘留状态,而又需要对其了解一些详细具体的情况,那么去到看守所会见是很有必要的。
这种情况,办案法官只用带上自己的工作证,法院出具的介绍信就可以到看守所申请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法官在会见过程中,只能了解与民事案件相关的内容,不可以问询与审理案件无关的刑事案件内容。
当然,对有的重刑犯看守警察是很谨慎的,要考虑其思想是否稳定,会见安排会不会影响心情波动,要尽量减少因为会见给管理工作带来的麻烦,有的民事案件是可以稍往后推的。
02如果审理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关联,那要先中止审理
如果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羁押,而且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有关联,那么先中止审理民事案件,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看是否有继续审理民事案件的必要。
假如,发现民事案件直接牵扯刑事案件,并存在刑事犯罪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进行刑事诉讼立案调查。
有许多案件是刑民交叉的,通常情况下民事案件要为刑事案件让路,因为只有刑事案件定性后,民事案件才能准确的把握审理的标准。
结语
对法官来说,要到看守所去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并不是很困难的事,但要综合考虑工作推进的需要,或者会见的必要性,来决定是否要去会见被羁押的当事人。
只要有足够的材料,通常看守所是不会为难办案的法官的,这也是工作需要的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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