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河北省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办法》(下称《办法》)发布,明确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学生、伤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补偿金额限定在一人五万元以内,同时“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补偿限额可以适当降低。”办法还指出,在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超过限额赔钱息事。
该《办法》一经公布,立刻引发了较大争议。舆论首先将目光聚焦在“补偿金额限定在一人五万元以内”。不少人立刻表达了质疑:为何制定该《办法》的河北省教育厅等5部门有这样的权限,可以规定学校对伤亡学生的赔付额度。尽管《办法》着重指出,这一规定适用于“事故责任认定前”。
也就是说,一旦经过司法机关认定事故责任或者法院判决出现了不同金额的赔偿方案,这一规定将不再适用。
河北省教育厅等5部门之所以就此进行限额,目的在于杜绝不顾原则的“小闹小赔”“大闹大赔”“花钱买平安”现象。由此可见,此前已经有不少学校在出现学生伤亡事故后,学校和家长方面难以形成有效的沟通和处理机制,最终出现学校“花钱买平安”的现象。由于这些学校往往是公办学校,所以最终的赔付压力也会汇聚到各级教育部门。
从《办法》公布的做法来看,此前有学生家长存在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行为,也有过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等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公安机关当然应该及时出面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有必要的话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一方面对事故责任认定前的赔付金额进行明确限制,另一方面强调学生家属“大闹学校”将会受到严厉处罚,这充分显示出对学生伤亡事故发生之后学校处理能力不足的担忧。这一政策可以理解成是在为基层学校赋权,让其可以更大胆地走协商、调解和司法裁定的路子,而不是惧怕当事家长的勒索、威胁。
为此,《办法》也提到了其他重要规定,例如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建立专家咨询库,为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这里提供的法律服务,无疑是针对学校和家长双方的,力图让整个事故的处理位于法律的轨道上,这是政府出台《办法》的初衷。
不过,即使初衷是一片好意,并且是基于非常具体的现实而做出的决策。但是,考虑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由国家层面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来确定,《办法》中所定的标准到底有无法律效力也构成了一个疑问。当然,退一步分析,《办法》中提到“不得超过5万”的标准,最终只是个调解标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决定走诉讼程序,那么整个事件的处理逻辑也就如官方所预期而进入了法律轨道。
或许,有关方面早已意识到,《办法》的出台只是表明态度,为基层学校的领导提供政策支持。当学生伤亡事故发生之后,如果是校外意外事故,应该走保险理赔道路;如果是校内发生,学校需要担负责任,则应该协商、调解或诉诸司法。
事实上,《办法》规定,发生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和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要负责牵头处置。此外,学校安全事故查处还必须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因此,《办法》可谓既明确了校方领导的责任和处理原则,也框定了学生伤亡之后整体的处理做法。但是,最终能否杜绝学校走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花钱买平安”的困境,还很难确定。毕竟,这与学校处理是否及时公开透明,与警方是否提供足够支持,与法院判决能否服众都直接相关。从这一层面来看,制定《办法》的做法多少透着一定的无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