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重点
1.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落实“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确保在2019年6月底前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8个工作日内,力争到2020年压缩至5个工作日。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推行“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图联审”“统一踏勘”“统一验收”。规范和约束街道管委会、社区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管理行为。
2、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
尽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报、网上办理、并联审批,推动落实“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机制,大幅压减审批时限。编制政府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实施清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的功能作用,整合企业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3.落实民营企业市场平等准入政策。
贯彻落实区、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更广领域。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新型农业、商贸物流、“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技术改造示范工程、创新驱动引领工程。在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运营。
4.清理涉企行政收费和拖欠款项。
根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按权限和政策规范涉企收费。分类制定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禁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建立举报投诉查处机制,防止收费项目反弹。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清理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工作,制定还款计划,按时完成清欠任务。
5.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积极推进电子办税和多元化缴退库,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在税务注销环节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
6.有效降低用工成本。
对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少裁员或未裁员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金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企业吸纳本地少数民族劳动者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奖励。
对企业(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就业见习的,给予见习补贴。企业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的培训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人员,给予最高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
7.降低社保缴费费率。
民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降至16%。对已满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退职参保人员,不再缴纳9%的医疗保险费,划拨至个人账户的资金由社保基金承担。工伤保险继续实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将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全面下调20%。
8.保障企业用地需求。
在各类园区入驻的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属于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在对口援疆受援地创办工业企业的,符合新政办发〔2011〕115号文政策要求的,可享受土地出让金减免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出让供应方式。
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9.降低用电成本。
严格落实自治区低电价政策,支持扩大直接交易范围,指导电压等级10千伏以上煤炭、有色、钢铁、建材、石油及化工、硅基新材料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云计算企业不受用电量限制,全电量参与交易。鼓励其他行业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积极参与交易。
10.持续扩大信贷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正常贷款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中长期贷款等业务。州、县市、园区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开展过桥转贷业务,在银行承诺续贷的前提下,为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转贷支持,帮助办理银行贷款续贷或展期。
11.鼓励开展直接融资。
支持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上市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行债券。对改制、辅导备案、挂牌、上市和融资企业,在自治区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各县市、园区财政分阶段再配套给予10-3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
12.发挥国有融资担保作用。
鼓励县市、园区整合国有担保资源,依托州农源融资性担保公司搭建州国资控股、年内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2-3年内达到2亿元的担保平台,稳健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经营。
1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自治州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重点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建立政策性企业纾困基金;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民营企业贷款推行政策性担保“4321”模式,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服务体系、技术改造、品牌认定、市场开拓、管理提升及“专精特新小巨人”建设。
14.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对通过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企业、科研单位达成科技合作并且成功转化科技成果的,给予项目实施企业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给予科技项目优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20万元;
对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组建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双创”载体,根据国家、自治区奖励资金,给予最高30、20万元奖励。
15.促进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作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服务型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创新发展。
16.加大民营企业引才育才支持力度。
对自治州新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民营企业,分别予以40、20万元奖励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引进1名博士,享受每年2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新创建国家、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的民营企业,分别予以30、20万元奖励支持。制定自治州推进城市落户措施,持续优化完善人员落户、就业落户、投资落户、购房落户政策。
17.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本地民营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民营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民营企业承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政府公共服务类项目。
18.建立政企联系沟通机制。
建立州、县市(园区)领导和相关经济部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协调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渠道,每年举办不少于3次政企座谈会。
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作出涉及民营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时,要广泛征求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
19.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
规范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安全生产、环保等领域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毁约。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及合同协议的,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20.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大力宣传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部署,宣传各地发展民营经济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树立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典型,努力营造尊重、激励和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21.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
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的保护,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界限,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建立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自治州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收费处罚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转办、答复工作机制。
22.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商会协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干预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定推进企业“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不得为企业破产案件受理设置法律规定以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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