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赤水市税务局了解到,即日起到12月25日,为了方便您缴纳个人出租(营业)用房有关税收,可直接到门面所在地财政所缴纳。
我们一起来看具体情况 ↓↓
1.由谁缴纳个人出租(营业)用房相关税收?
根据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对属于市城区、建制镇的用于出租(营业)的用房应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
2.个人出租(营业)用房需要缴纳哪些税收?
①增值税应纳税款=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5%
②房产税应纳税款=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2%
③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占地面积×适用税额赤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一类地区10元;二类地区6元;三类地区5元;四类地区3元;建制镇4元。
④印花税应纳税款=租金收入×1‰
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市区7%,建制镇5%)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2%
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扣除费用)×20%(费用:扣除费用前租金≤4000,月扣除800;扣除费用前租金>4000,月扣除20%;修缮费用每月扣除800元为限)
3.可以在哪些地方缴纳有关税款?
为了方便您缴纳相关税收,税务局委托各镇、街道财政所负责个人出租(营业)用房有关税收征缴工作。详细地址参考如下:
4.应该在哪个时间内缴纳?
从即日起到2019年12月25日,您可以到门面所在地财政所缴纳有关税收。
5.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 (黔财税〔2019〕4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如有疑问找哪儿咨询?
请和赤水市税务局税政股联系,联系电话:22888805、22882317,或者和您主管税务分局联系咨询。
7.未按时纳税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未按时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如仍未缴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缴有关税款并予以处罚。
来源:赤水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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