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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者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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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曹丽雯 吴芳莲

  11月18日,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彭某等4人非法转移、贮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彭某等4人支付因衡山县境内环境损害而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安全处置等各项费用共计57.5万余元。

  2017年10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成立湘江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湘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以及涉水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审案件。该案系衡阳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衡阳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彭生宝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

  经查,2015年9月开始,岳阳市云溪区天顺化工厂股东郑某在明知彭某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约定将天顺化工厂产生的反应釜底残留物即化工残留废液低价交由彭某处理。随后,彭某先后联系张某等二人,在明知废液对环境有污染且均无危废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分5次将136.31吨化工残留废液运送至衡山县开云镇板桥村,并非法贮存于张某的工厂内。经鉴定,该136.31吨化工残留废液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已导致衡山县部分土壤遭受一定程度的污染,同时未被处置的废液还存在泄露等现实危险。

  目前,该批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已全部转移至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处置,并由岳阳云溪区政府垫付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费用。

  承办检察官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彭某等4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污染损害后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此类污染环境案件,要结束“企业或个人污染环境,政府和社会买单”的模式,真正让违法者承担责任。2018年7月17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并于同年8月7日在媒体发布公告。今年4月15日,在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决彭某等4人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

  彭生宝在出庭意见中指出,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每一个公民和企业都应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都有守法经营和保护环境的责任义务。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辩论意见后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彭某保、郑某林、彭某、张某新连带支付因处置衡山县境内环境损害而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安全处置费用、现场清理与污染控制费用、应急监测费用、人员支出及行政办公费用以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57.5071万元。

  据悉,今年以来,衡阳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思想,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164件,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推动衡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责编: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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