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加强全县河流水域岸线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绥中县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六股河等63条河流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划界河流名录及管理范围
绥中县划界河流名录及管理范围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等相关水工程设施,不得毁坏划界管理线桩(界桩)及公告牌、防汛、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倾倒、掩埋垃圾;倾倒、堆放、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渣土;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染水体的其他污染物;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围垦河道、破坏河道自然岸线;设置拦河渔具。
(三)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须报请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设置和扩建排污口。
(二)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
(三)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绥中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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