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称《纲要》)。
《纲要》指出,加强各类资本市场分工协作。加快金融领域协同改革和创新,促进资本跨区域有序自由流动。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依法合规扩大发行企业债券、绿色债券、自贸区债券、创新创业债券。推动建立统一的抵押质押制度, 推进区域异地存储、信用担保等业务同城化。联合共建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体系,共同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鼓励地方政府联合设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经济发展、盘活存量低效用地等投入。 支持符合监管政策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上海设立营运中心。支持上交所在长三角设立服务基地,搭建企业上市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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