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故事
20多年前,家里筹钱、亲戚借钱,老张在村里原有的宅基地上,拆除并重建了一栋不大不小的2层小楼。当时村里建房都是没证的,但眼看着新宅基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了,老张就多个心眼,专门找村委会问过办证的问题。虽然最终没办下来房屋产权证,但好歹村委会出了个“房屋合法”的证明,老张心里这才踏实。
时光荏苒,老张的子女如今都已外出打拼,平日里家里虽有些冷清倒也清净。只是悠闲的日子并不像期望中一直持续下去,村里张贴的征地通告,打破了往日的宁静。
之前那个电压不稳、时常停水,还因为排污不畅整日恶臭的“城中村”的如今要拆了,整村都要住住进基础设施完善的小区,说到底是件全村有利的好事,虽有不舍但政策也给了人希望向前看,老张和大部分村民对此都是支持的。
如果政策能得到基本的落实,就不会有老张后面的委屈了,然而天道无常事与愿违。村委会经历了多次换届,整个班子早已没有了老张熟悉的面孔,现任村长完全不承认当初盖了“XX村委会”红章的证明。镇政府也一口咬定老张的房子是“违法建筑”,没有一分钱的补偿,紧接着就要对其进行强制拆除。老张心疼被克扣的补偿款,更气愤合法房屋被冤枉成“违法”,找律师就是咽不下这口恶气。
老张住宅合法
违法建筑,顾名思义就是违法的建筑,这个“法”指的就是法律,主要指违反了以下两条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这是指农村建住宅不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比如在耕地上建住宅就属于违反了该条法律,老张的住宅是建在老宅基地上的,自然也就不违法了。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这是指农村住宅工程必须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前提条件,“先办证后建房”,不办证就是违法建筑。但是该部法律实施时间为2008年1月1日,所以约束不了在这之前竣工的住宅,老张的住宅就属于没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是也合法的情形。
老张的房屋虽没有房产证,但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事实上这个房屋就是合法的。
村委会无权认定“违建”,镇政府也无权强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应当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从村委会的性质来看,它是自治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它只能算“半个官”。像认定房屋是违法建筑,进而进行强制拆除的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就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村委会没有插手的余地。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想要行驶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权,至少要由县政府,镇政府越权对村民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就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镇政府的领导将很可能要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寄语
村委会的无论是说什么、干什么,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服务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家已经制定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以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当村委会超越权限对村民实施类似对老张的侵权行为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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