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要求,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制作的音视频应当显著标识。
11月29日,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规定》回答记者提问。该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已达6.08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已达7.59亿。网络音视频行业在持续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带来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风险隐患;随着“深度伪造”等新技术新应用在网络音视频领域的运用,风险进一步集聚、放大。
对此,《规定》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技术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当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信息内容,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以显著方式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
《规定》还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还应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上述虚假信息的,应立即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向相关部门备案。
为更好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定》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
对于实名认证,《规定》强调,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文/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尤一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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