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乏征收方以“先行用地”之名进行征收的情况,遭遇征收方以“先行用地”为名征收我的房屋该怎么办?合法吗?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为你解读这一问题。
一、征收方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先行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的规定,抢险、救灾、防洪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水利工程,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并且很多地区会发布先行用地项目的有关通知,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0〕36号中就对先行用地的范围、条件、报批工作流程进行了极为详细的规定,拆迁户可以查阅所在区域先行用地相关通知进行了解。
从上述规定可知,确需先行用地的一般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因此如果征收方以”先行用地“之名征收我们的土地,但所涉及征收项目又非重大,拆迁户就要谨慎了,“先行用地”很可能是征收方违法用地的“挡箭牌”。
二、遭遇以先行用地为名的违法征收,我该如何维权?
实践中,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一般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因此如果遭遇征收方以先行用地之名强征拆迁户的房屋、土地。可以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从而判断征收方征地行为是否合法。
并且哪怕是“先行用地”,也要遵循“先补后拆”这一原则。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依然要征得农民同意并确保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地方政府应确保不因先行用地发生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拆迁户仍然对征收补偿事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要求听证,对补偿方案内容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要提醒您,先行用地问题涉及多项法律法规,如遭遇复杂情况,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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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圣运律师,我们是国内知名行政法、征地拆迁专业律所,我们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己任,我们只为被拆迁人维权,我们帮助守护和争取您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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