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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我们申请宅基地的目的是为了建房,但是如果村民申请宅基地之后,久久不建房屋的,宅基地有可能会被村委会申请收回。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已被修订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针对宅基地的管理,各地也出台一些了管理办法,比如,《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就规定:“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一)……(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也就是说,如果获批宅基地之后,不建房屋,违背了有效利用宅基地的原则,导致宅基地闲置、浪费的,村委会可申请收回宅基地。
二、相关判例
在冯某诉鹤山市人民政府、江门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就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定被告具有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提到,冯某在2008年获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及时、正当地行使其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但冯某一直没有在该宅基地上建设住宅,根据1995年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至2013年止冯松坚都没有按宅基地的用途建造住宅,造成涉案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可由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
所以,蓝秦律师团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获得宅基地后,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快建设房屋。另外,建设房屋需要获得建房手续,农民朋友在建房时不要图省事,要尽量先获得合法手续,再开工建设房屋。
当然,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请给我们私信或者在文章下面留言,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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