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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金融纠纷应该从哪些地方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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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凤文系中国知名财经评论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以及规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流程等作出规定。

生活中,每个人都可以是金融消费者。以大家“交往”最多且时间最久的银行为例,根据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9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显示,账户和银行卡的普及是民众获得金融服务、消除“金融排斥”的第一步。目前,我国人均拥有的银行账户数和持卡量均处于发展中国家领先水平。截至2019年6月末,我国人均拥有7.6个银行账户、持有5.7张银行卡,较2014年末分别提高60%和50%。

不过,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打交道的同时,每个人都有可能在接受金融服务、购买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出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与相关机构发生金融纠纷。虽说有时一些不愉快在所难免,但关键在于能否有效化解纠纷,这将考验金融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治理水平。典型如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东莞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乍一看,高达6亿元的涉案金额,涉及20多份借贷合同,债务人多至9人,并有众多抵押物、质押物,不禁令人头疼。但事实上,该案仅费时一个多月即调解成功,并为债务人省却600多万元诉讼费。

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指出,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在金融领域的实现形式,对增强金融消费者获得感、促进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加强协作配合,着力提升金融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在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工作上取得初步成效。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指导下,上海、广东、四川等23个省份已建立了192个纠纷调解组织,线上线下累计调解各类金融纠纷4.1万件,涉及争议金额达102亿元。此次三部门携手合作,将使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在金融领域实现全覆盖,金融消费者有望获得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金融纠纷解决渠道。此举既有益于及时化解纠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纷争处理不当引发金融风险,同时也有利于降低纠纷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并有助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增进客户理解与信赖,彰显“金融为民”理念。

当然,金融纠纷的形成原因各异,且有些个案成因复杂,化解并非易事。就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需加强分工协作,确保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分支机构及当地金融纠纷协调组织,应共同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结合行业实际,优化立案前委派调解流程,提高立案后委托调解质量,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发挥行业调解机构的专业优势,更好服务法院审判工作;健全内部管理、调解规则、文书格式、统计档案、调解监督等制度,保证调解工作有序运行。

其次,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推进,金融纠纷日趋国际化、复杂化,专业性更强,这就对调解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急需打造一支既掌握金融法律业务知识,又具备较高品德操守、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的专业化调解队伍。由此,在加强人才培养的同时,还应建立金融纠纷调解员专家库,切实提升纠纷处理水平。

第三,应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方式,共同提升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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