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贺兰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租用贺兰县某镇村民田某的院落,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废机油包装桶为原料,通过粉碎、清洗,加工成塑料颗粒原料用于销售。
2018年10月,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联合贺兰县环保局在对其塑料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贮存塑料颗粒3.29吨,废机油包装桶0.76吨。
经认定,涉案收集、处置的废机油包装桶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属于危险废物。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今年9月,贺兰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贺兰县法院提起公诉。
贺兰县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4.05吨,其中包括3290公斤废旧油桶加工的塑料颗粒和760公斤废旧油桶,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贺兰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
保护环境
人人有责
(来源:华兴时报)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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