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村庄生态搬迁冀州区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村庄生态搬迁冀州区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冀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
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村庄生态搬迁
冀州区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王东峰书记在衡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重点村庄生态搬迁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衡水市《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村庄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村庄生态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
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内村庄生态搬迁是衡水市一项重点工作,各乡镇和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考虑、尊重群众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基础上,依法进行安置,切实维护绝大多数群众的基本权益。同时,对于村庄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衡水市委、市政府及冀州区委、区政府集中整治“双违”工作要求,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无偿拆除。
(二)严格程序
成立专门组织对“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坚持依靠村民代表,严格民主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按权补偿
按照一户一宅、一宅不超233平方米的规定,以村民的合法宅基和房产为补偿依据,采取置换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
“一户一宅”的认定及安置补偿,均以村民现有的合法宅基为基础和标准,不再另行分配宅基予以补偿安置。
二、“一户一宅”的认定
1.原则上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进行认定;
2.夫妻2人认定为一户,未成年子女随父母认定为家庭成员;
3.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具备分户条件的,可认定为一户;
4.夫妻离婚三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分户,可认定为一户。
5.历史上村集体统一规划分配,符合居住条件、完全院落、产权清晰的老宅基,合法继承、买卖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等特殊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无异议的,可以认定。
6.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233平方米)的,可以合并认定为“一宅”。
7.户口不在本村但村内有合法宅基的参照只有一个户口的小户家庭标准执行。
8.超期(两年)未建、违法建筑、骗取审批手续等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一律不予认定。
以上“一户一宅”的认定情况均需要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核准、备案后方能最终认定。
三、补偿安置标准
1.合法宅基范围内(一宅不高于233平方米),按照1:0.8比例置换安置面积,宅基面积超出233平方米的部分按50%折算面积。
奖励措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钥匙的,合法宅基范围内(一宅不高于233平方米)在置换比例上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后最高置换比例不超过1:1。
每户置换安置面积上限为人均不超过100平方米,每户用于置换的宅基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不再补偿。
本村自然户只有一个户口的小户家庭,合法宅基面积不超过233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置换比例为1:0.8,不享受置换比例的奖励政策,但置换面积不受人均100平方米封顶的限制;超出233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区片地价予以补偿。
2.未用于置换的宅基地面积按区片地价予以补偿,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3.签协议、交钥匙后,地上附着物由政府统一组织拆除,个人愿意拆除的,需交纳附着物残值价款并承担施工安全等相关责任。
4.村民根据本户安置面积可以自行选择安置房面积,安置房面积超出置换安置面积部分,5平方米以内的(含5平方米)按3500元/平方米的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待定)购买,在领取安置房钥匙时补足差款。
村民剩余安置面积不足拟选择户型面积(包括调换车位和储间的面积)50%的,不可再选择回迁安置房。剩余的应安置面积按3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5.村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应的安置面积按照3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签订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
6.每套楼房至少配套选择一个车位,一个车位用20平方米安置面积调换;每户至少配套选择一个储藏间,储藏间建筑面积用安置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
7.置换安置面积不允许相互调剂、买卖。
8.按照签协议、交钥匙的顺序挑选安置房。
9.安置房建设地点为东部新区冀州中学新校区北侧,交房标准为简装房。安置房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顺延。
四、其他补偿费
1.临时安置费。从完成搬迁交钥匙之日起,按照应置换安置房面积7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发放一年,以后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至安置房交房之月止。
2.搬迁费。按认定的合法宅基面积7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补偿。
五、集体资产补偿及处置
1.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村集体建设用地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调查测绘成果为基准面积,减去已认定的村民宅基总面积后,剩余的建设用地面积按区片地价一次性补偿。
村集体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及地上建筑物,按照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以上补偿归集体所有,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使用,主要用于集体设施购置。
2.村庄占地以外的农田及其它集体资产、资源,依照有关政策和上级要求,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六、相关政策
村庄搬迁后,原乡镇暂时负责管理,原有国家补贴资金发放,村民医疗、养老、民政、计生、脱贫攻坚等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村庄搬迁后,原行政村两委班子保持不变,由村两委对原村民进行管理,党支部暂时归原乡镇党委领导,选举工作暂时由原有乡镇负责,村两委的工资待遇不变。搬迁后医疗、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不变。原村庄享有的脱贫攻坚各项支持政策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社区低保、特困户管理及贫困户脱贫工作暂时由原乡镇负责。
搬迁户暂由原属地进行管理,本次搬迁的居民,户籍关系不再核转,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户籍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防止出现空挂户、重户等现象,确保户籍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自2019年9月9日,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村庄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村庄生态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之日起,涉及人员户口、宅基地、责任田等经济活动调整一律冻结。
七、其他规定
(一)为确保搬迁改造进度,保证全体村民利益,对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将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搬迁人承担。
(二)搬迁安置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围攻、辱骂、殴打搬迁安置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工作中遇有本文不能涵盖的具体问题,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报请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并出具指导性意见,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后,再由乡镇党委、政府报区搬迁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能实施。
(五)本补偿安置办法由区搬迁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冀州区村庄生态搬迁公告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冀州区村庄生态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冀州区村庄生态搬迁公告
根据上级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村庄生态搬迁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衡水市《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村庄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村庄生态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决定对衡水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冀州区村庄进行生态搬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态搬迁范围: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冀州镇北八里庄村和孙郑李村。
二、生态搬迁实施单位:冀州区冀州镇人民政府。
三、生态搬迁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四、拟建项目:生态保护与恢复。
五、生态搬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搬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生态搬迁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按已批准的《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村庄生态搬迁冀州区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七、被搬迁人应当积极配合生态搬迁工作,与实施单位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冀州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来源:衡水市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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