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知情人士反映,江苏省丹阳市法院存在伪造法律文件、违法解除“老赖”出境限制的情况。这名“老赖”欠了6000多万元的巨额本息,申请执行人有充分的理由担心这个“老赖”转移资产、逃往海外。丹阳市法院回应称,举报人提供的文件有是有,但并非法院的正式文书,而是办案过程中填入相关信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的。
系统自动生成文件,也不是没有可能,这份司法文书所以备受质疑,是因为系统自动生成得太完美了。连想起不时曝出的、因个别工作人员马虎粗心而错字连篇的“奇葩司法文书”,就不能不让人惊叹,“系统自动生成”这种技术的先进成熟——不仅当事人相关信息被“自动生成”得准确无误,案件核心内容及来龙去脉清清楚楚,而且大红印章也是端端正正的……人工智能,也不过如此吧。
法院方面称,这份“系统自动生成”的文件并没有生效——“这个世界上就有这么巧的事情,刚好法院系统电脑升级,电脑升级就造成他们法院做的这个文件没有传输到公安局去。”目前还没有依据否定这种“巧”,被执行人妻子曾经出境却是事实,法院方面也承认,被执行人吴某某的妻子魏某“是在2019年的6月份去过澳门几天”。
并且,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澄清“法院不存在伪造文书、私放老赖出国这种情况”的同时还承认,在2018年10月22日制作了解除被执行人吴某某、魏某的出境决定书,并送达给我省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基于这份文书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吴某某、魏某的出境限制。
也就是说,解除老赖出境限制的两份文书,一份为真,一份是“自动生成”的;后者因存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吴某某限制出境”的内容,而令申请执行人徐先生、徐女士困惑不已——分明是“被和解”。
而送达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真文件,法院方面解释称“根据吴某某夫妇提出的申请来解除的限制出境”。对此,有法律人士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在限制出境期间,被限制出境人员满足了相关的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才可解除出境限制,但吴某某夫妇并不满足任何有关条件。
一份写着子虚乌有的“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内容的“自动生成”的司法文书,再加上一份被质疑不符合规定但已生效的司法文书,核心所指都是“解除出境限制”,其中是否存在“私放老赖出境”的问题,“正式”的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是否合法合规,法院方面应给出合理的解释,不该回避质疑。
目前,法院和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当事人和公众可耐心等待。但疑点重重的“解除老赖出境限制”一事所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应引起有关方面重视。据申请执行人讲,法院并没有将查封的相关房产等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多次申请执行,法院也不理,也不说执行,反正就是不执行,就拖在那里。因此,他们才申请限制吴某某夫妇出境。这个说法是否属实,有待证实。但判决生效已过去一年半的时间,败诉方已被查封的资产仍未被执行,肯定需要法院给出解释。这个问题上,最令当事人焦虑的就是“不说不执行但就是不执行”,结果是,官司虽胜犹败,司法正义落不了地。国家化解执行难问题已实施有日的情况下,某些基层若还存在这样的梗阻,这个问题应成为调查的重点。
另外,“系统自动生成”司法文书上的疑点,实际上关联着司法腐败的疑点。如果“自动生成”不可能完美到“胜过人”的程度,究竟是怎么回事,得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法。动辄“甩锅”给电脑或“临时工”,也太老套了。
(作者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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