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一起来了解一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和《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下列区域:
湘潭市城市区。
二、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防疫义务,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
(二)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随意遗弃犬只。
(三)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并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主动避让行人、车辆。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五)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六)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车站、医院、图书馆、商场、体育场馆、公园(游园)、广场、景点景区、大型集会活动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以及设有禁入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三、市城区除动物园外,不得设办犬只(军、警犬除外)养殖场。
四、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者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养犬人未对饲养的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犬只外出未用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扣押犬只。
(三)携带犬只外出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不服从犬类管理且拒不改正、阻碍执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文明养犬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引导、督促、规范文明养犬行为。
六、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应设置禁止携带犬只提示牌,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
七、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公安局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农业农村局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湘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20日
来源:湘潭在线(ID:xtolcn)综合湘潭公安在线
编辑:胡歆宸
审核:吴新春 徐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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