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2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11月22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发布《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对四类构成操纵的情形予以明确。
证监会指出,《规定》自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要求,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整体上对《规定》持支持和欢迎态度,部分市场参与者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规定》明确四类构成操纵的情形: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规定》还表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依法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确保期货市场有序发展,持续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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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证监会与公安司法机关联合组织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执法培训班,培训班重点围绕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特点、趋势,研究探讨了完善执法协作、提高违法成本、提升执法效能的路径和方法。来自公安、检察、法院和证监会系统以及审计署、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100家单位和部门的140名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予了大力支持。(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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