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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中,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重要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要求,不仅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要合法,评估人员要符合规定,评估时要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而且最后出具的评估报告还应包含评估对象、评估时点、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内容,且应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完整、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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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律师团曾代理的一个案件,就是因征收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评估程序被法院确认违法,当地县政府依据违法的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也被法院撤销。
案件情况:江西某县的余某,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因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不合理且测量方法不统一,加之补偿价格不合理,余某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当地县政府对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
法院审判:法院认为,被告县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无评估目的、无评估方法、无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明显违法。被告依据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最后,法院撤销被诉补偿决定。
评估报告是被征收人获取合理补偿的重要依据,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如果被征收人发现评估结果不合理,或者评估程序违法,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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