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生活日报记者 李震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建设管理,确保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平稳运行,11月20日,记者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到,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多部门配合防止出现新增供电自管小区。市民可于11月27日前可通过电话(0531-87087032、87087085)和电子邮箱(zjtfcc@shandong.cn)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小区供配电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建设管理直接影响居民的用电安全和生活质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意见》明确,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合理核定收费标准。同时,规范了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建设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用电报装,提前对接设计、规范费用收缴、组织实施建设、高效拨付资金和及时验收送电六个方面。
其中,在规范费用收缴方面,《意见》提到,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按政府性基金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用电报装时,一次性缴齐或缴纳首期供配电设施设备配套费,具体比例由各市自定。原则上,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 10%;在首次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累计缴纳比例不低于30%;增加一次预售监管资金核拨节点,用于缴纳供配电设施设备配套费,累计比例不低于70%;在正式送电前全部缴清。
规范政策过渡 避免影响小区综合验收
根据《意见》,各地暂未将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要规范政策过渡期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避免市场混乱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安全可靠用电。
开发建设单位选择委托供电专营单位实施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供电专营单位要规范工程建设收费,按照工程招标和审计结果据实结算,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公开招投标,依法依规选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供电专营单位要与开发建设单位协调配合,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及时完成供配电设施建设并送电,避免影响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已向供电专营单位报装用电,且申请自行建设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的,要严格按照供电专营单位要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避免竣工验收不合格,成为供电自管小区或影响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供电专营单位要在用电报装时,通过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设标准、建设范围、建设时限及资产归属,并全程介入供配电设施设备设计、建设过程, 提前指出问题,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切实提高验收效率。
多部门配合监管 防止出现新增供电自管小区
《意见》还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从维护住宅小区业主权益、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的角度出发,统筹抓好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建设管理,确保规范建设和移交,防止出现新增供电自管小区。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供配电设施设备配套费管理办法,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指导市辖区、各县(市)合理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结合实际,每2年调整一次。各级供电专营单位要做好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行维 护和服务保障工作。政策制定及施行情况及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部门。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缴纳供配电设施设备配套费并做好相关土建工程配套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配套费 改革过渡期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规定及时收缴、拨付相关资金;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供电专营单位高质量完成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维管理工作;山东能源监管办要加强对供配电工程市场行为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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