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是城市房屋和已被划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拆迁中,直接关系广大被拆迁人补偿标准的法规文件,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今日为大家就该法规进行重点解读!
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唯一补偿主体
过去,多数情况下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这样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条例》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
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就明确是政府,这也规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并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
并且,任何表面是公共利益,实为商业开发,或者公共利益夹杂商业开发的强制征收,都是不符合《条例》精神的。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所以,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只会越来越严格。
三、强调尊重被征收人意愿
《条例》提高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被列入条例,是对被征收人权益的尊重。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尤其较强调民众的参与,为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上。
《条例》 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五、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
《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就极大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有利于房屋评估的公平和公正,使评估更贴近实际、更公平、更具科学性。
六、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
《条例》则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政府发放补偿款可以增加公信力,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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