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隆回县一中私自出租国有资产
隆回县第一中学于2019年7月31日私自出租位于隆回一中学校里面的国有资产场地为商店,严重违反了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之规定。而一中没有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属于违法行为,请相关部门核查。
发布时间:2019/11/14
隆回县财政局回复:
网友,你好
2019年11月14日,你在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发贴,反映了隆回县一中私自出租国有资产的问题。我局获悉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及时进行妥善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初步了解,2019年7月19日,隆回县第一中学未经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自行委托湖南省宏发招投标有限公司就校园商店对外公开招租,并在7月30日下午开标,通过竞争性磋商,湖南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成为预成交供应商,由于在公示期内无任何人提出异议,该公司遂与隆回一中签订了合同,并在9月份进驻一中校园开始履行合同。对隆回一中未经审批私自招租行为,在网友举报之前我局毫不知情,也从未收到任何质疑和投诉。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组成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权,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针对你在华声在线反映的情况,我局按照资产管理职能职责划分情况和管理权限,已于11月15日发函将该问题转交给隆回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隆回县教育局,要求其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
感谢网友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隆回县财政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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